【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不知情么】这个理由欠缴物业费,能得到法院支持?
时间:2020.11.25
【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不知情么】这个理由欠缴物业费,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6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xx市xx区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受托方接受委托为位于xx市xx区xx街5号的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0.6元/平方米、垃圾处理费每户每年6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时间。合同签订后,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米某某所居住的A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认可米xx向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物业费。之后米某某对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认可,主张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其不知情,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定等理由就再也没有缴纳物业服务费,遂该物业公司将米某某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小区业主以对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知情为由,不认可《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以物业公司服务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要求终止原告在该小区对其服务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物业费在形式上体现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所收取的对价,但从本质上讲,物业费也是全体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物质基础,业主正常交纳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的基本保证,如果业主不交纳物业费,基于经费问题会造成物业服务标准降低,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最终导致业主利益受损,并损害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业主不交纳物业费亦不是解决物业服务中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
法眼观点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有权基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向服务对象主张收取必要的物业服务费。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