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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晨练受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0.09.30

业主晨练受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一日清晨,业主吴某在小区里晨练,晨练时借助小区里随处可见的长约1米的花樽用以伸展、压腿,后在往后伸展背部时花樽顶部突然掉落,砸伤了原告右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花樽本应上下体封合死,而且应被种植上相应的花草植物,但实际上是空心且没有封死的。且当时有小区的保安经过,亲眼目睹业主的晨练行为,但保安也未提醒业主此处可能会产生意外或者危险等情况发生。因此,业主根本无法预料到会有意外发生。物业公司应当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承担赔偿业主的损失。为此,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业主吴某是因不当借助花樽进行锻炼受伤,其损害是自身过错造成,物业公司与吴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对吴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业主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物业公司对于花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对花樽的维护、维修等义务上。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原告自身行为直接导致花樽脱落,而非因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义务导致花樽自行脱落砸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花樽的功能并非健身,不应当借助花樽进行锻炼。而且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脚踏花樽基座、手拉花樽顶部,下蹲悬空向后伸展背部时,此时全身的重力都施于花樽顶部,存在脱落风险。故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吴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对吴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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