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简入奢难?|业主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费为由要求返还物业费,是否支持?
时间:2020.08.20
从简入奢难?|业主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服务费为由要求返还物业费,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马某为小区业主,业主认为物业方私自要求业主按照1.8元每平方米每月(一年前为1.3元每平米每月)的标准缴纳物业费,没有经过协商,也没有重新签订物业合同。对未缴纳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物业费的店铺实行各种强制手段,包括下达停业通知,不给业主电卡充电,甚至断电等各种非法手段强迫业主缴纳物业费。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收取的超过部分的物业费。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B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收费标准已在商场显著位置予以了公示,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与之签订了协议。原告虽未与被告B物业公司签订协议,但其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表明原、被告之间就变更收费标准达成了合意。原告称被告采取强制手段让其交纳了物业费,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为法律所不允许。而本案被告B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已经大多数业主同意,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案中无适用余地。据此,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按1.8元每平方米每天收费物业费属无效且返还多收物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本案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商铺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由被告物业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每月32元的标准收取物业费。一年期满,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商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电费按照大连市当时所执行的商业用电的收费标准收取。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一年后可以对物业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且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且调整数额未违法规定。业主也以缴纳物业费的方式表示同意,故该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得到支持。
来源:济南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