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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物业”第三十八期)房屋质量有问题能否拒缴物业费

时间:2012.05.16 来源:市物协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23个,有49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房屋质量和物业费缴纳问题。
    历下区某小区张先生来电咨询:今年初购住房一套,发现有漏水等质量问题。请问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吗?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通常保修期内的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而不能找物业公司解决。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物业保修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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