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物业”第二十七期)小区哪些财务需要公示
时间:2012.02.15 来源:市物协
小区哪些财务需要公示
本报“法眼看物业”栏目上周接听电话39个,有43名读者登录微博。本期解答小区收益的公示问题。
市民咨询:我是小区业委会成员,很多小区居民希望我们公示他们关心的收益项目情况,请问哪些财务情况需要公示?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答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业主推选产生,有义务定期将业主关注事项的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并负责解答有关咨询。
公示的内容包括:1、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和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委会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等向全体业主公布;2、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共用部位、共有部分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这部分收益,则应将收入支出的具体账目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大会没有做出决定的,考虑到共有部分收益来源于共用部位或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则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将该部分收益作为业委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支出,也可以决定将共有部分的收益折抵物业服务费,或是将共有部分的收益分配给具体业主,但应当明确具体的分配标准和方式。业主大会约定不明的,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益的分配,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