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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举办第二期《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时间:2010.06.05 来源:市物协

各县(市)、区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规范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使我市物业管理人员对条例有更加深刻的理解,经研究确定举办第二期《条例》培训班。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即日起报名,电话:82077106,地点:经七路88号济南市房地产大厦21楼2102房间;8月19日-21交费、领取教材,地点:济南市房管局一楼110房间(经七路88号市房地产大厦);8月22日-23日培训,培训地点:济南市房管局四楼多功能厅。
二、培训内容
(一)教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单行本、《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师资安排:为确保培训质量,由参加《条例》立法工作的省建设厅房产处副处长刘春藏、省政府法制办科长田秀娟主讲。
三、参加培训人员
各县(市)、区房管局物业主管部门人员,我市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
四、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含讲课、教材费、场地费、上缴财政费用、管理费等)。
五、培训措施
(一)培训结束后,为培训学员颁发市物业协会验印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学时证明。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派人参加培训的情况将报省建设厅房地产处、市房管局物业处备案,颁发的学时证明将作为下一步考核物业服务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依据。未派人参加培训的,将在物业协会主办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杂志上通报。
六、具体要求
本次培训是贯彻省委宣传部、省建设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宣传贯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理解和实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县(市)、区房管局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参加培训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对此次培训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进一步理清职责,规范经营,提高企业的物业服务水平。
联系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  张淼
电话(传真):82077106
地点:经七路88号济南市房地产大厦21楼2102房间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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