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的通知
时间:2022.10.18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提升物业企业的诚信服务意识,同时规范业主委员会运行,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共同打造全员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信息公开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且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项目。
二、公示内容
(一)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1.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
3.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4.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5.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记录,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1.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候补成员、任期、办公地点、办公电话等基本信息;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工作规则;
3.印章使用、财务管理制度;
4.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会议形式,表决时间、方式、地点等;
5.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结果、公示期限等;
6.业主公共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7.未交纳物业费业主名单;
8.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设施
“济南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济南市业主委员会公示栏”应当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尺寸采用2.4米*1.2米为宜,突出“泉城红色物业”元素,具备防雨防风等功能。全市统一样式的公示栏源文件可以登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业务处室入口-物业管理-通知公告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组织部署。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全市统一样式的“济南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济南市业主委员会公示栏”。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公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业主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
(三)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公开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和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相关部门的部署指导,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公开情况上传至济南市智慧物业管理平台。
公示栏悬挂和信息公开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
附件:1.济南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
2.济南市业主委员会公示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
注:附件请至本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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