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罗群
在物业管理行业内部,有关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工资的争论长期存在。但随着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越来越多,有关这个问题的争论正越来越激烈。进入2009以来,先是北京百子湾社区爆出业委会成员工资单,紧接着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对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工资的问题更是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业主会成员拿工资呼声渐高
今年2月底,一名业主在北京百子湾家园业主论坛发帖称,尽管小区业委会还没成立,但一些预期当选者已提前开出工资单。具体工资标准为业委会主任5000元/月,业委会副主任4000元/月,业委会委员1200-1400元/月。该业主还表示,业委会成员的工资将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发放。尽管这一消息遭到了参与小区业委会筹备工作的业主的否认,但是透过这一消息,我们隐约能够看到一些人对于业委会成员能够拿工资的期望。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上海和重庆。
2008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递交提案,建议实行业委会成员专业化,可以考虑实行有偿工作机制。屠海鸣分析认为,上海市8400多个住宅小区中,先后有6114个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其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不足10%,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业委会形同虚设。他进一步分析认为,业委会成员都是义务工作,绝大部分都是兼职的,在目前激励和监督机制尚未完善、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是否尽心尽职尽责取决于业委会成员自身的责任心和素质,而这也成为业委会不作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屠海鸣在提案中建议,政府可以明文规定业委会成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面积,制定相应酬金标准并由业主分摊。
2009年3月4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业主代表就“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应当有偿还是无偿”进行陈述,正反观点交锋激烈。据报道,赞成业委会工作应该有偿的部分业主代表认为,首先,业主委员会有很多事务性工作,应该获得相关适当的报酬;其次,作为要形成长期的机制,必须公平、科学、合理,业主委员会将作为长期的存在,如果不给业委会成员工资,那就成了又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这种机制是不可持续的。既然要求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承担责任,那不给予报酬就是不合理的;其三,没有利益就没有约束力,给予业主委员合理报酬不仅可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还可以使业主委员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责任。
其实,不仅仅是这些地方,随着我国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越来越多,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呼声也在各地逐渐高涨。综合来看,其理由大致有三:一是业委会成员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报酬,不给业委会成员工资,就没有人愿意免费来干业委会工作;二是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有利于增强业委会成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使其更加主动、热情的服务业主,同时也有利于业主要求业委会;三是如果不给业委会成员工资,那些专业性强、责任心高的人不愿干业委会工作,仅靠业委会成员的热情恐难长久地干好工作。
反对派的理由
然而,反对派的声音也很强大。
反对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人们首先担心的是,如果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可能会使一些唯利是图者闻风而来争夺这一职位,而这些人一旦占据这一职位,必然会利用业委会的职权捞取个人私利。他们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
2004年5月,深圳天泽花园小区业委会主任黄某,以业委会的名义个人与管理处签定了一些损害业主的协议,继而向开发商要钱。其实,黄某并不是向管理处借钱,而是通过私自签协议的方式,将小区的架空层出租出去,然后个人牟取暴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据《深圳商报》报道,黄某本来在香港有正当的职业,成为天泽花园业委会的主任后,黄某见有利可图,索性辞掉了香港的工作,在天泽花园当起了专职的业委会主任。黄某后来自己开了一家中介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天泽花园的房屋租售、办理小区住户卡等业务,甚至连申办小区物品放行条的收费也由他代理。黄某的做法引起了小区其他业主的不满。
的确,如果业委会主任这一与全体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职位被一些唯利是图者据之,那对于业主来说,其后果无疑将是灾难性的。
反对派的第二个重要理由是业委会工作本来就是一项公益性的工作,而且业委会成员本身就是业主,业委会成员其实也是在为自己服务,所以不应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就改变了业委会工作的公益性质,这不太合适。
反对派的第三个理由是: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并不能必然提高业委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提高业委会成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应该依靠严把业委会成员“入口关”,不断加强对业委会成员的培训考核来实施,而不是简单的给其发工资了事。贪官的工资都不算低,但其仍然照贪不误,谈不上有什么责任心。正如北野老师所说的那样,“社区问题的本质是公民社会建设”,如果没有人内心的善,再好的制度也办不成好事。也就是说,如果业委会成员缺乏专业精神和责任心,那么即便是给其发工资,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
反对派的第四个理由是,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将导致物业费的升高,增加社区业主的经济负担,引起业主的反弹,在社区内部增加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并进而影响社区稳定。这的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北京百子湾家园业主论坛上帖子所称的业委会成员的工资单属实,即业委会主任5000元/月、业委会副主任4000元/月、业委会委员1200-1400元/月,那么业委会成员每月的工资支出就将达到数万元,全年将达到几十万元,这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即便是面对越来越高的要求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声音,反对派仍然是振振有词。事实上,他们所列举出来的理由也确有道理。
艰难抉择
在是否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支持派和反对派之间,也有一些相对比较温和的声音,他们认为业委会成员可以不拿工资,但可以适当拿一些津贴。还有一种目前看来各方都能接受的说法认为,这个问题最好别人谁都别搀和,应该让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自己讨论决定,但是,面对众说纷纭、看起来都貌似正确的支持及反对的各种理由,不要说那些对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不甚了解的普通业主,即便是一些业内的专业人士都普遍感到迷惘的情况下,如果任由业主自己做选择难道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吗?
从目前的现实状况以及各方争辩的情况来看,业委会成员不管拿与不拿工资都各有利弊,但是,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我们认为应该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和态度。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业委会工作的公益性质,也明确要求应由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来负责业委会工作,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是不拿工资的或者只是拿着少量的津贴,这也充分说明了业委会成员不拿工资是符合目前国内的主流民意的,而且大部分社区内部也确实有一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而如果实行给业主发工资的政策,可能会改变业委会工作的公益性质,则可能使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来图谋这一职位。目前,一些地方的业委会成员利用手中职权向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给好处、要求报销电话费或者以各种名目索要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本质上看,这其实就是业委会工作以及职权被改变了公益性质所带来的恶果。记者曾试图就“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工资”的问题采访数家物业服务企业,但都遭到了拒绝,他们普遍认为这个问题太过敏感,不敢随便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观点和看法。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业委会成员基本属于兼职,业委会工作也并不是一项专职的工作,从国内大部分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设立专职的业委会并无必要,无论其工作内容还是工作量都不足以养若干个专职人员来干这份工作。此外,从业委会选举的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经济条件较差的业主可能也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小区的公共事务,而且业主也不愿意选举这样的业主来负责业委会工作,业主所选举出来的业委会成员大部分经济状况都比较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业主中享受较高的威望,他们也不会在乎业委会工作是否有偿、是否有工资。
业委会发工资可在一些地方试点
不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业委会成员是否该发工资的争论没有最终的结果之前,笔者认为业委会成员发工资不妨可以在业主同意的基础上在一些地方搞试点,如果效果好,则继续坚持发扬,效果不好,则可以及时纠正。
笔者认为业委会发工资可以在一些地方搞试点也与目前国内社区类型的复杂性有关。据媒体报道,目前,中国的城市人口已经达到5.9亿人,他们分别住在中国的数百万个社区内部,而各个社区内部的业主构成又很不一样,有以失地农民为主的回迁户组成的小区,有以城市低收入人群为主的老旧小区,也有以高官、富商等人群为主的高档社区,还有大量的房改房,这些不同类型的社区内部的情况又各不一样,而且各社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也不一样,一刀切的采取给或不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政策可能并不符合各小区的实际情况。譬如,在一些以低收入人群为主的小区,如果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可能会引起社区业主的强烈反弹,并而影响到社区的和谐,而在一些高收入人群密集的社区内部,如果业主大会同意,而且收效较好,那么适当的给业委会成员一些工资也无可厚非。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当前,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呼声也比较高,一些学者、专家或业界名人都提出了应该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的理由,这些理由也并非全无道理,譬如“给业委会成员发工资可以提高责任心”,“业委会成员付出了劳动就应该拿到报酬”等。如果完全禁止这种主张的落地施行,那么必然会引起这种意见的反弹,也不利于业界和社区内部的和谐。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业委会成员拿工资的做法,是对这种设想的检验,也是对越来越高的业委会成员应该拿工资这种呼声的回应,同时,这种设想也可以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的得到修正和完善。
有关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拿工资的争论也说明了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行业,目前国内相关的业委会制度法规也还不是很完善。中国的物业管理行业仍然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摸索,不断的完善自己,并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物业管理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