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
时间:2023.02.28
(经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单位管理,促进物业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定实行加减分制,基准分为60分,按照年度考核成绩将会员单位分为五个等级:
(一)考核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的为金牌会员;
(二)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为优秀会员:
(三)考核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会员:
(四)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会员: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会员。
会员如须纳入考核评定,需要在协会网站会员系统登录并注册,参与相关信息维护。未在会员系统内注册的单位,不予考核计分。
第三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5分
1.按时、全额交纳会费的;
2.推荐发展新会员的;
3.承办协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4.参加协会组织的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3分
1.完成协会交办的参观交流接待任务的;
2.获得市级、省级及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含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山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和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书面表彰的(同一单位多个项目同时获得表彰的按一次计);
3.为协会组织的会议、重大活动提供场地、人员、服务保障等支持的;
4.参与协会组织的政策研究、标准起草、课题研究任务的;
5.在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中取得AA级(包含)及以上级别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2分
1.为协会提供优秀行业宣传稿件并经采用的;
2.积极参加协会安排的问卷调查、统计报表等临时工作的;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按参与人数计,每次累计加分上限为10分)。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分1分
1.按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会议的;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性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按次计);
3.向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公众号投稿并经采用的(每年度累计加分上限为20分);
(五)其他应当加分的项目,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考核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未交纳会费的,当年考核成绩记零分,依据协会章程另行处理;
(二)在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级中信用级别为C级的,减5分;
(三)市物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减5分;
(四)被协会内部通报的,减3分;
(五)被协会约谈劝诫的,减2分;
(六)未按规定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的,减2分;
(七)其他应当减分的项目,由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约谈劝诫:
(一)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因会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引发新闻媒体负面报道,但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协会实施约谈劝诫的;
(四)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内部通报:
(一)考核不合格,经约谈劝诫拒不整改的;
(二)因会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引发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约谈劝诫拒不改正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协会实施内部通报的;
(四)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考核成绩的应用
(一)当年考核成绩100分(包含100分)以上的,协会授予“金牌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二)当年考核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100分以下的,协会授予“优秀会员单位”荣誉称号;
(三)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的:
1.协会秘书处将对企业进行约谈劝诫,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会员升级;暂停当年协会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优创先资格。
2.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行业声誉和协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协会理事会表决批准后予以内部通报并开除会籍。
第八条 会员单位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监事会反映。秘书处接受监事会对会员单位的考核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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