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发生质量问题,业主该怎么办?
时间:2023.02.16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二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三是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的房屋质量问题,要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业主可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购房者也可选择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依法履行违约责任。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比如常见的墙体裂缝、瓷砖空鼓、漏水等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在保修期内,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购房者可以提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因此,购房者在收房时注意查看开发商出具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多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
建议业主在发现房屋质量方面的问题,按四个步骤合理维权:
首先应查看《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确定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内的,应填写《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内的《保修记录表》,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报修;
如果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是无视业主的报修诉求,业主可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如果协商未果,特别是涉及赔偿问题,业主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已过保修期的,自有产权部分的,可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和开发企业约定服务事项,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处理,如没有约定的,则需要自行维修;
公共区域可联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属地镇街等,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统一维修。
很多业主反映,某某问题物业不管、开发商也不管,那么什么问题不属于房屋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呢?这里小编简单整理了一下:
一是因用户装修改造导致的质量缺陷。例如装修时破坏了卫生间防水层,导致楼下渗水;私自封包阳台,处理不到位导致漏雨等情况;
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例如因气候、温度原因等造成的地下室出现冷凝水、返潮现象;
三是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的房屋问题。例如往下水管道或马桶内扔不可分解的垃圾、湿纸巾、卫生用品等,导致排水管道堵塞;因使用管理不当,冬季阳台水管冻裂等。
上述问题不属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范围,如业主雇佣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改造工作,应与装修改造方签好保修协议,以便维护合法保修义务;个人使用不当导致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可联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协助,及时弥补邻居家的损失,并维护好邻里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房屋是我们每个家庭居住生活的必需“商品”,而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样,随着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的不同,使用“寿命”也各不相同。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好房屋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相信在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打造出安全、和谐、文明、幸福的居住生活环境。
搜索
济南市智慧物业
管理服务平台
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物业人才库
技能大赛光荣榜
Copyright©2021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00408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