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管道漏水致邻居财产受损,物业还是业主担责?
时间:2022.12.28
因漏水致邻居财产受损的新闻屡见不鲜,小编相信经常看我们微信公众号的朋友们肯定很熟悉《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因漏水致邻居财产受损的,只需要找到侵权人赔偿即可。
基本案情
在老李和小王这件案件中,双方对小王家厨房下水管道漏水致老李家的吊柜、地柜、微波炉所造成的损失6000元没有争议,但是对谁承担责任产生了争议。
老李认为是因为小王家漏水导致自己受损的,所以应当由小王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则不认可,认为责任在于物业,因为漏水点在是下水管道检查口,并非自家厨房排水口漏水,下水管道口检查口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所以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开发商及物业承担责任。
要破解老李和小王之间的纠纷难题,我们就需要调查清楚漏水点的主下水管道究竟是业主的共有部分还是业主的专有部分,以此来认定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宝坻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诉楼宇每户均设有下水管道检查口,其作用是方便业主查看管道状况,堵塞时,可以进行疏通。
下水管道检查口虽位于共用下水管道,但考虑到该检查口位于业主室内,由业主控制,未经业主允许,他人无法控制使用,使得下水管道检查口具有排他使用及明确区分的特性,应属业主专有部分。
所以因下水管道检查口的扣盖松动渗漏造成的损失,应由专有部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小王作为涉案房屋下水管道检查口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未履行维护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渗漏造成老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老李、物业对检查口的扣盖松动存在过错,故对小王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宝坻法院依法判决小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赔偿老李损失6000元。
房屋漏水,教您找到侵权主体~
相邻业主在房屋装修或者有部分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的,相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是受侵害方自身使用不当或随意改造房屋结构等造成的渗漏,漏水责任由受侵害方自己承担。
房屋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漏水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水管等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义务之时,如果因为物业疏于管理或监管不善造成的漏水,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或出现问题后物业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等,物业公司也要承担维修不及时的责任。
因使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房屋漏水时,可要求产品销售商或生产商赔偿。
业主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漏水事件时一定要理性对待,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调查清楚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再根据原因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就能运用好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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