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浦口某小区的业主,在小区有一个门面房,他因欠下8000多元物业费没交,被物业告上法庭。卢先生不肯交钱,是因为在他看来,门面房打开门就是街,在小区土地之外,根本不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物业也无法给自己提供服务,这钱当然不能交。据刘先生称,他从未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本不应以“被告”身份出现。不过,刘先生并不否认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并对物业费数额无异议。但是,刘先生强调,他不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因为小区物业提供服务的地域范围仅限于居民住宅小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内,而自己的门面房门外就在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之外,已超出物业所能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的地域范围。简单地说,物业根本没有也无法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因此不应收取物业费。除此之外,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的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刘先生庭审中说的这些抗辩理由,听着很专业,但是,正确吗?法院查明,2003年,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8月28日至2006年8月27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类型为高层住宅、酒店式公寓、酒店、商铺、办公用房,商铺收费标准为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应在第1月第5日履行交纳义务。2016年2月7日,卢某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物业服务区域,商铺收费标准为1.3元/平方米/月。法院认为: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作为被告没有问题。
关于刘某提出的,门面房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应给付物业费的观点。法院认为:
根据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包括沿街商铺,刘某的商铺位于合同约定的小区范围内,故刘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