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利用公共区域划定的停车位】是否可以收费?
时间:2022.07.27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小区内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共有,
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区域
设置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向业主收费?
收取的费用由谁所有?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吧。
2011年1月,被告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县物价局进行备案,该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按照80元每月的费用收取管理费。同年8月,物业服务企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了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为露天车位使用费为50元每月。2016年,由于该小区的停车位紧张,所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小区主干道和公共部位规划共有停车位,并发布告示。2017年,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的物价局进行备案并公示,其中关于车辆停放服务费为80元每月。2018年,物业服务企业正式发布告示,小区内新增的停车位按照600元每年的费用租赁给业主,其中30%提给物业公司作为补贴物业费的不足,其余70%缴业委会作为公共资金使用。2019年,原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也约定:“地面新增车位按50元/月”。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018年至2021年四个年度的地面车位管理费,分别为600元、550元、550元、550元合计2250元。原告认为,公共区域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占用了公共区域规划的停车位无权向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相关费用并公开道歉。虽然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物业服务具有特殊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经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研究后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定部分停车位提供给业主用于停放车辆,属于正常的物业服务行为。
同时,被告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证小区业主能够享有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势必需要对小区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停放进行引导、规范和管理。业主在车辆停放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享受了被告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应当对此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对于该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原、被告在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业主委员会也明确了对地面新增车位的收费标准,该收费标准未超过物价核准备案的参考标准80元每月,且其中70% 的收费归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公共资金使用。被告在收费过程中也不存在违反规定收费行为,且对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向业主进行了公示。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且业主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停车费用。建设单位在停车位规划时可能对停车位的需求没有正确预估,所以随着小区入住率提升,小区面临的车位紧张的问题就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解决。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用途改变也需要进行表决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为车位提供管理服务拥有合理的收费权,但是也需要经物价局备案后进行公示,并在合理范围内收取费用,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