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不仅没能积极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主动向社会各方反映广大业主意愿和要求,反而“监守自盗”,将小区物业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和经营之下,并因担心东窗事发,而“胆大包天”的隐匿违规经营小区物业期间的会计资料。近日,定远某小区原业主委员会主任沈某因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9月份,沈某与王某、管某等七人经定远县某小区业主大会选举,当选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沈某任主任、王某任副主任。2017年10月,业主委员会向县里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2017年12月,沈某代表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现金2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小区物业挂靠协议。但实际上,小区物业的经营活动却是在业主委员会违规控制之下,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经营过程中,沈某负责全面工作,王某管账,管某管钱,客服宋某、黎某开票收取小区业主物业费及地下车库租金等费用,并定期与王某核对账目,账款结清后,相关会计资料也交由王某保管。2019年3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述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挂靠关系,物业公司不再参与该小区物业管理。随后,沈某从王某处拿走挂靠物业公司从事经营期间形成的收款收据、支出单据及记账本等会计资料并藏匿。2019年12月,定城镇政府收到该小区部分业主关于沈某等业主委员会成员违规经营物业等事项的举报线索,遂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业主委员会交出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目。沈某因害怕经营物业及违规承包小区工程等事情暴露,拒不移交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经营小区物业的会计资料。2020年9月、10月,定远县住建局再次要求沈某移交会计资料,沈某至今仍未移交。2021年10 月,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沈某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经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要求仍拒不交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发后,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遂综合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本案中,沈某作为业委会主任,不仅没能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还违规经营小区物业,甚至藏匿依法应当保存的实际经营小区物业期间的会计资料,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