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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10.05.31 来源:市物协

各市党委宣传部、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城管行政执法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8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条例》颁布实行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山东有着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我省物业服务企业已达300余家,从业人员 16万人,管理面积超过4.7亿平方米,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同时,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没有清理、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物业维护及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地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增强搞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周密安排,抓出实效。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
各地要抓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在《条例》实施前后,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活动。各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房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带头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还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的人员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法规内容,提高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同时强化措施,深入社区,积极向广大业主进行宣传,让《条例》深入人心。为把《条例》宣传贯彻好,经研究确定,今年426日至52日,省市联动在全省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省里将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并举办现场专题宣传活动。各地也要集中力量组织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板报、墙报、橱窗、宣传手册等形式,宣传《条例》的内容和重要意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走上街头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咨询;新闻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条例》列入今年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上下联动,努力营造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为《条例》的施行打好基础。省里将举办《条例》培训班,为各地行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培训骨干。
三、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纠正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各地要组织国量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一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新建物业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奋不达标、选聘前期物业企业不依法招投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责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中许多法律制度授权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办法、标准,如新建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投资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及标准、已建成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办法、车库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等,各地物业、房地产开发等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做好汇报,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配套文件起草的相关工作,并力争在《条例》实施前出台,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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