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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物协关于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08.10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济物协字〔2012〕15号

 
关于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及房产仲裁中心,为了更好地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仲裁服务,强化济南仲裁委员会、房产仲裁中心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遇到的纠纷案件,帮助、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济物协和房产仲裁中心按照济南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在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重要性。建立仲裁联络员制度目的是为了搭建济南仲裁委员会、房产仲裁中心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联系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经营过程遇到的纠纷,及时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仲裁联络员与济南仲裁委员会及房产仲裁中心联系,通过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固定专人或兼职仲裁联络员,物业服务企业在选择仲裁联络员时,应选择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熟悉合同的人员。
三、请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企业仲裁联络员填报表”的要求,于2012年8月20日前发到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邮箱jiwuxie@163.com。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仲裁联络员填报表》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物业服务企业仲裁联络员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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