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公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成立社区养老研究会的通知
时间:2016.02.24 来源:市物协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关于公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成立社区养老研究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行业实际情况,2月27日会员大会将对《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草案》予以公示!
另外,经2016年2月19日会长会议研究并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决定成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区养老研究会。现予以公示!
2016年2月24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济南市物协”。英文名称:“THE TRADE ASSOCIATION OF JINAN PROPERTY MANAGEMENT”,缩写:“TAJ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单位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培育发展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8号济南房地产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对外交流等基本职能,具体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服务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人员培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和相关旨在促进行业发展的评选活动等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创造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济南市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提供经济信息、法律、培训等咨询服务;举办专业培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方面科研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推动行业内外联合,加强与外地物业管理同行的合作,组织研讨会,促进学术技术交流。
(六)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引导会员单位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制定和推行自律准则,加强自律监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八)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记载事项与会员证书上列举事项一致。会员有名册记载内容变更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秘书处。
协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协会网站、杂志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享受优惠待遇。
(八)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依据《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考核办法(试行)》,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模范履行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会员义务;
(二)出席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积极承办协会委托的各项活动;
(五)促进协会内部会员交流,促进协会对外交流;
(六)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管理与技术支持;
(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未履行本章程十二、十五条规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资格,并由本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退会或除名后,应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副会长亦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改选;
(三)选举和改选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会员资格的终止;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
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会长,可聘为名誉会长;任期届满不再任职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聘为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参加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常务理事(或扩大)会议,由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出席。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6人。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长、副监事长参加会长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将相关专业人员和会员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中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修改分支机构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一次交纳3年的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济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关于成立社区养老研究会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
当前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社区养老不仅是居民个人需求,也是各级政府关注的大事,更是物业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过程需要研究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为此,经2016年2月19日会长会议研究并经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决定成立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区养老研究会。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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